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4-12-04 0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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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回答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即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条:
(1)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2)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

回答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合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