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就有效,权利人不同意或追认,可能无效,也可能仍然有效。这里就有一个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认定买受人善意取得就有效,认定买受人非善意取得就无效。认定是否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买受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善意取得。1、买受人基于善意;2、支付合理的对价;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认定买受人善意取得,那么买受人就是所有权人,就享有处分权,买受人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不是买受人说善意取得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买受人只能主张其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