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94-2003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验收规范》:“3.3.6 燃气管道与各种灶具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与金属烟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与砖砌烟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2 与炒菜灶、大锅灶、蒸箱、烤炉等燃气灶具的灶边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3 与沸水器及热水锅炉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4 当燃气管道与各种灶具和设备的水平距离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隔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