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财物时有主观故意,事后怕承担法律责任而把财物返还给行贿人的,不影响受贿行为的认定,可以按从轻情节认定;如果收受他人财物时不知道是贿赂物品,发现后及时向单位相关人员报告,并理出清单,由相关人员陪同返还行贿人的,其主观故意的要件不成立,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