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大的不同。
就你的例子回答如下:
1.自我交易与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在有限合伙中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转让:
在普通合伙中,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有限合伙中,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最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中只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中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由有限合伙人组成。在普通合伙中,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执行合伙事务,而在有限合伙中,只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先想一下不许普通合伙人与本合伙进行交易的法理是什么。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出于忠实的义务,所以不能与本合伙进行交易,或者竞业。是由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参与合伙的日常经营管理,为了避免其谋私利,因此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并不实际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其交易与竞业可以被允许。但是,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依旧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其交易与竞业不被允许。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