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年3月17日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你好,不属于工伤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的。
楼主 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就完全可以认定工伤 因为农民工到什么时候都是一个合法的劳动者 就算不是农民工单位一但实际用工便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可认定工伤 我看到全国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属于退休的人员,不符合劳动者的要求,但如果是农村人员是可以申请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那么就不能超过退休年龄60岁,所以,工伤保险不调整60岁以上年龄的,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