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能介绍

2025-04-02 04:42:4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城市综合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报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参与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处理由市政设施引发的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五)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和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区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绿地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情况。
(八)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建筑物外装修、亮化设施及各类临时服务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九)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拟订城市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城市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攻关、技术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