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收汇核销期限和核销单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据8月1日前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是货物出口报关后210天。
2. 不知道你说的核销单核销早已取消是什么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销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纸质单据核销改为网上核销,但是都是要核销的。
3. 根据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报关但未超过核销期限也未核销的,以后退税都不需要提供核销单,如果用过的你都没核销,那其实手上的核销单就没用了的。另外还未使用的,我们当地税务局的通知是自行销毁处理。
4. 取消纸质核销单后,报关行报关时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了,更谈不上要提供核销单号。
因各地具体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细节操作还应以当地外管局的具体通知为准。如果当地外管局组织相应的培训也可以去学习了解一下。
等待政策实施。8月1号后。再海关如何接受报关。
到时候应该有更明确的。
如今的中国
政策说变就变。。
我在北京,问过外汇管理局,1.出口退税日期在7月31日前的,需要在7月底完成核销清理工作。意思是出口后,90日内应收汇,需核销。例如,3月30日出口的货物,他的出口退税日期是90天+15天,应该是7月15日,这项出口应该在7月31日前收汇并电子口岸核销。5.6月出口的不用考虑(自己理解的,不知是否正确)2.通过电子口岸核销,不核销就不能把待核查里的钱转入结算账户。3.这边剩余的核销单外管局说会变成禁用状态,企业自行销毁。
希望知道的多交流,有理解错误的地方帮我纠正,本身也不是很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