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付款人)仍应付款。
持票人不是丧失对付款人追索权,是丧失除付款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具体的说,就是持票人丧失对背书人、保证人的追索权。 ...不是,对债务人还是有...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