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盗窃与团伙盗窃的区别

2024-11-18 04: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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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人数不同。

个人盗窃一般是指一人作案,团伙盗窃一般是三人以上可以认定为团伙犯罪。

相关条例: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2、量刑不同。

个人盗窃一般数额较小,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条例:

《社会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团伙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条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4年4月份,莱芜某金属厂职工杜某窜至莱芜市钢城区“云星网吧”,趁网吧管理员葛某睡觉之际偷盗现金、手机等,涉案价值2000多元,为此,杜某换来了一年多牢狱生活。

2014年4月5日,杜某窜至莱芜市钢城区“云星网吧”,于2014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趁网吧管理员葛某睡觉之际,将网吧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900余元和一部0PP0R831T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0PP0手机价值779元。杜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

据介绍,杜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07年9月25日杜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男子流窜网吧偷盗获刑 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

回答2:

  个人盗窃与团伙盗窃的区别: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就是个人盗窃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这是立法上首次以刑法法典刑法规定集团的概念及构成条件。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盗窃犯罪集团必须具备如下特征:盗窃犯罪集团的成立,其成员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
  198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在解释怎样办理团伙犯罪案件时,使用了"团伙犯罪" 。从该《解答》来看,"团伙犯罪"包括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

回答3:

一个人做么不要多说了。2个人的是结伙犯罪。3个人以上是团伙。量刑都是按动机(主观客观性) 结果(成功以否)还有数量(危害大小)来看的。团伙犯罪么从分工情况还要分主犯从犯之分,主犯要判重点了。还有啊有前科的(5年内犯罪的)重犯也是要加重处罚的。当然危害性越大判的越重这个是必然的。。。。。。

回答4:

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伙,都以盗窃数额进行量刑。不同的是个人不存在主从犯的问题。而团伙要区分各个成员在盗窃中的各自作用,认定主从犯。

回答5:

1、抢劫规划的严密性不同
2、人数不同
3、抢劫的性质不同
4、影响程度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