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无论在哪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都是通过社会责任的平衡和社会义务的实现,对于社会生产方式进行保护。创建社会生产方式与保护社会生产方式是一个问题的两面,社会经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从这两个角度形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两股动力。
目前国内有一种看法,社会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仅仅是为经济制度配套。在以往十多年间,以经济为中心,配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成为社会改革动员的标志性口号。这其实是一种社会制度经济中心论。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理论界与决策层均未注意到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个需要其他改革包括经济改革与之配套的独立运行的系统工程,而是以诸如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等为出发点,配套考虑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措施,从而将社会保障制度看作可以灵活应对各种经济困难的万灵药膏。
的确,社会保障往往要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在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交互作用下产生并不断发展,不过,一个世纪以来的制度实践表明,社会保障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也不能只从效率的角度来评价社会保障,它的确是一个由一国的政治、经济、宗教、传统习惯、历史文化乃至伦理道德、公众心理等众多因素的集合影响所决定的社会制度选择。
其实,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越过了家庭的藩篱,冲破了行业的局限、打破了地区的区别,使每一个普通人因着参加社会保障而意识到自己与民族国家和社会的紧密联系,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紧密联系;使每一届政府因着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或改变而受到来自经济、政治和社会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始终处于矛盾的焦点;从而彻底改变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传统关系(注: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奠定了风行全球的当代社会制度的基础。尤其在当代,体现现代社会的基本主体——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责任连接关系和利益整合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种单纯经济制度所不可能具备的社会动员机制,它不是依赖单个主体例如仅仅政府的力量进行社会整合,还要将企业部门以及既非政府又非企业部门的所谓“第三部门”的力量统统纳入进来,它不是仅仅使得最困难的人群得到救助,而是要使得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各方都获得一定的利益。总之,它体现了一种机制性的社会责任关系(注: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换言之,环绕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责任关系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和由此而内生的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动员机制。
而在我国,由于社会制度经济中心论的思想作祟,使得伴随经济成长出现的社会贫富差距的加速度扩大,贫困人口增长、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没有可能通过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梳理社会责任关系,调整社会机制,重整社会利益而趋于稳定,从而导致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无法固化为社会制度,结果使改革如今陷入少部分人得益,大部分人受损的尴尬境地。
从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看,一个国家并非只要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自然而然明确了社会保障的目的。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国家在制度设立之初就十分明确,如英国和德国,也有的国家是在制度设立过程中逐渐明确的。不过,对于设立目的是否明确以及明确的程度和时间的早迟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和政治上的成熟。
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及其具体制度结构,各个国家都有所不同,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框架,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社会结构不同,社会发展脉络和各个时期需要优先解决的社会问题不同。关键在于当着确立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之后,是否完全按照目标去选择社会政策,以及所选择的社会政策能否达到这个目标以及能否守住这个目标。例如尽管我国多年来一直讲要建立的社会保障只能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但实际上却偏离了这个目标。以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仅仅是由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决定的,似乎将来经济发达了,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就可以改变。其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不仅指它的水平,还涉及到它的结构,包括以什么方式满足中国未来更加多样化的社会不同层次和水平上的需求。将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确定在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基点上,还有予以未来多层次多内容、更多地利用市场手段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留足发展的架构空间的涵义。在这个意义上,确立制度目标的同时,也就确立了制度设计的思想,跳出了“福利国家”的思想窠臼。
从广义上讲,社会政策研究的是国家与其公民福利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任何国家福利或社会福利的最终的落脚点还在于公民,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任何公民的个人福利都不可能脱离国家和社会的渠道而获得。社会政策正是研究如何通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环节,将国家、社会对于福利配置的作用纳入到个人福利的组合中来(注:李秉勤,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从这一角度看,社会政策主要是研究达成社会制度目标的方式和方法。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是制度实施方式方法与制度本体、制度系统的关系。
我国历来不重视社会政策的研究,这是因为在计划体制下没有这种需要,达成社会制度目标的方式和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强化党的组织体系,从上自下地贯彻党的领导。改革以来,尽管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体制下的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的多元化致使任何一种单一取向的方式方法都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不过,无论解决社会新问题还是出台新政策,仍然采用计划体制下的那一套。可是,出于思想惯性和行为惯性而全盘接受那一套的人越来越少了,社会政策的科学研究越来越提到紧迫的日程上来了。
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的研究,与社会保障的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早期社会政策研究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政府如何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机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必然形成资源占有上的巨大差别,无力参与竞争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难以生存。80年代由于新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对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影响一度取得了优势地位,在许多国家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削减社会保障投入的现象。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贫困、失业、社会犯罪等问题的愈演愈烈,人们重新关注弱势群体,政府应对公民承担基本生活保障责任的观念在国际社会取得了广泛的共识。社会政策的研究从以往更多地关注政府对经济资源的再分配发展到目前更多地关注社会权力与地位的再分配,以及一定的分配方式对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福利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其间,特别关注社会保障的资源再分配与促进社会融合、避免社会排斥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所依据的理念基础和政策目标。
由于比起过去,世界上大凡实践福利国家理念的各国政府都削弱了政府支出的社会保障份额,社会保障机制正在发生转变,人们不能不重新思考个人福利的重新组合,不能不产生疑问:社会保障(保险)制度是否可靠?政府到底能为我做什么?我怎样才能获得更加可靠的社会保障。因此,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政策研究更加侧重对政府、群体和所有的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联关系的分析。将“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视为适用于所有的个人(不仅是弱势群体)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