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现代预算产生以来,各种预算形式层出不穷,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基数预算和零基预算,投入预算和绩效预算。每种预算形式都有其自身特点,各国应根据本国特点选择最符合本国国情的预算形式。
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信奉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用看不见的手来配置资源,而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单式预算的组织形式完全满足预算管理需要。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一度陷入了危机,为了复苏经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逐步被凯恩斯主义取代,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不断加深,正常的收入已不能满足支出,通常需要举债来增加收入。但是借债不同于其他的收入手段,具有有偿性,因此用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应该是有效益的项目,就有必要把政府的支出划分为一般性支出和有收益的资本性支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预算不但是监督控制政府收支的手段,还应作为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显然传统的单式预算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复试预算便应运而生。
而对我国来说,早在1986年年底,实行复式预算的建议便被提了出来,于是我国财政界开始研究复式预算在我国的可行性问题。一般认为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的优点有以下几点:首先,实行复式预算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决定,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依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列预算分别管理,以正确发挥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双重职能,还能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提高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此外,实行复式预算能推动其他方面的改革。实行复式预算,涉及投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财税管理体制、国债管理和各项基金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这种配套改革对于各方面的改革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然而在实行复式预算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相应出现,比如,建设性预算规模和结构应怎样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另外,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的关系问题应如何确定。但是,我们应该正确理性看待这些在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制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识到复式预算很早就出现在许多国家,但我国却才开始实行,我们应肯定复式预算的优点,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复式预算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财政困难,再者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与西方国家差异较大,这些问题的出现具有其合理性。对于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的关系,但凡遇到特殊情况,经常性预算不平衡时,应该根据我国当时的经济状况、具体国情来探讨压缩建设的规模与否,从建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来弥补经常性预算赤字的后果,选出最符合当时国民利益、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做法。
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进行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除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外,仍有一大部分需要靠国家财政筹措。当国家财政安排的建设性资金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时,许多国家会通过举债的方式集中社会闲散资金来兴建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但是,举债并不能没有限度,必须考虑社会承受力、债务的使用效益和以后的财政偿付能力,保持合理的结构和规模,否则会遇到国家债务危机之类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进行研究,规定合理的借债规模,确定每年发行的债务额应该是多少,明确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占国民收入的比重。
预算监督体制健全与否对于一个国家的预算制度是否可以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西方各国财政监督机制,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的财政监督制度相对比较严格,普遍实行独立审计制度,使审计机构独立在政府部门之外。以美国为例,其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主要由四种机构和人员负责,它们主要是确保政府机构各项支出按照预算拨款法案完成,并且所有支出还应体现出应有的效益。此外美国也在法律中规定主计长必须与政府独立开来,主计长由参众两院联合决议并且总统签署命令,会计总署经费由国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
预算监督机制作为预算管理体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我国的预算监督机制存在值得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旧预算法的某些规定太过笼统,弱化了预算编制及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度,因此,建立健全完备的预算法律体系对我国预算监督体系的法治化、民主化、公开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另外,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程序,强化实质监督,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明确财政部在预算编制前发布的指导意见,改善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编制协商谈判机制。
总言之,不断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根据我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现代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该提上日程,另外通过建立健全、完备的预算法律体系、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来完善我国的预算监督体系,来进一步深化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