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队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必须执行动火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