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选拔官员标准有什么变化

2024-11-16 12:57:30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中国古代选拔官员标准之变链埋高化:
● 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
从选拔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跳不出“荐人唯亲”的框框.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规定由地方主要长官每液悉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为官,推选的标准以德行、经学、乡闾清议为主.察举实行荐举者与被荐举者连坐的制度,制度之初还是比较严慎的,但由于察举的标准笼统,主观评价的成分多,容易出现请托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棚尺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
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选拔标准变化归类:
出身贵贱:夏朝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此后一直到战国时期,出身都是选官的重要标准.东汉时察举制注重孝廉一科,门第望族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
军功大小:战国秦商鞅变法时奖励军功,按功授爵,贵族无军功不再授爵.
皇帝喜好:秦朝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和诸卿郡县长官直接由皇帝任免.
声望大小:西汉实行乡举里选,主要根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
品级高低:魏晋以来把人才分为9个等级,作为政府选用官吏的主要依据.中正是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是为九品中正制.
考试成绩:隋朝至清,科举制.
满意请采纳

回答2:

  1. 世卿世禄制:先秦时的主流方式,官位父子相传,某个家族世袭猜谨承担某类职务;如郑庄公父子都是周天子的卿士。

  2. 察举制:地方官员向中央正兆李推荐人才,如曹操即是举孝廉。

  3. 科举制:隋至清末,分层考试,最后集中到中举迟央统考,依考试成绩做官

  4. 其它:荫官(因上代人功劳大,所以直接继承),捐官(花钱买的,但不能说买官),积功为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