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二..第一步:对漏罪是采用先并后减的方式处理。得到一个宣告刑。
第二步:对新罪是采用先减后并的方式处理。 将第一步的结果与新罪的宣告刑做先减后并的处理。最终得到执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漏罪与原判决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与原判决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罚期间又犯新罪且发现漏罪的,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得到宣告刑,再将得到的宣告刑与新罪先减后并,并限制加重)。
对新罪进行先减后并,所得出的刑期再和漏罪进行先并后减。与漏罪计算时注意要分开计算,比较麻烦,不过把思路理清楚了还是很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