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以实力说话!跨国公司实力强~~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者,二者相辅相成。而WTO的建立,就是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降低以至打破各国的贸易壁垒,促进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自由流动。
1)主权国家与跨国公司是影响当今社会的两大力量,其权力行使互为消长。WTO在为其成员国家设定义务、限制其管理权的同时,却没有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规制。
2)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但由于各国利益上的差异,在短期内很难出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统一立法。跨国公司行为的规制基本上依靠国内法进行。
3)但由于东道国政府行为是受到WTO规则的限制的,因而,其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在法定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严格的约束,东道国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管制方式需要从硬性的限制转向刚柔相济,更具有弹性的方式上来。“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是跨国公司能够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而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在20世纪末期获得的巨大成功无疑为跨国公司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当今跨国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东道国控制力的减弱和母国联系的增强,跨国公司财雄势大,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甚至于政治的变化,特别是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东道国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国际社会从未放弃过通过国际立法规制跨国公司行为的努力。但是目前仅仅有一些指导性的建议,而无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且从现有的情形来看,国际社会在短时间之内也很难为跨国公司制定出统一的行为规范,究其原因总结了两点:第一,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因此,经济全球化的主旋律是公司行动范围的扩展和公司影响力的增大,而不是政府对公司的管制的增强,各国政府还没有感到一种压力,以共同的立法来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整;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在公司行为的规制上,各国缺乏共同的立场。基于此,形成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很困难,进行国际立法的机会尚不成熟,但是已经成型的一些国际文件对于跨国公司的规制也不是全无作用,至少对一些有一定社会责任意识的跨国公司来说,有一种自我约束或道德强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