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六个大区
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个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12个直辖市(南京、重庆、上海、北平、天津、武汉(后改名为汉口)、广州、西京(抗战胜利后改称西安)、青岛等)、5个行署区、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个省、1个自治区、14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个自治区(内蒙古)、3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地区)。
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
1967年天津自河北省分立,恢复成立天津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立,恢复成立重庆直辖市。
1997年,香港脱离英国殖民统治,中国恢复香港的主权,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澳门脱离葡萄牙殖民统治,中国恢复澳门主权,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