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25-03-19 04: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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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二、年假通常怎么休?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假。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