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综合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一方成为植物人,那么其父母可以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果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父母担任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提出抗辩等,以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如果另一方坚决离婚,必须妥善安置配偶的生活,否则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