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法官)在美国是一个官方主持行政审判式听证解决争端之间的一个政府机构和受决策机构。行政法法官是最初的事实的审判者和决策者。行政法法官的宣誓,拿证,规则对证据的问题,让事实和法律决定。[ 1 ]诉讼与行政法法官可能类似于一个简易判决。
程序审查行政法法官的决定取决于不同的机构。机构普遍有一个内部上诉机构,与一些机构有一个内阁部长决定最后内部上诉。此外,在内部机构申诉已用尽,方可有权提出上诉的法院。有关法规通常需要一个党用尽所有行政上诉之前,他们被允许在法庭上起诉机关。
联邦行政法院法官的任命是根据行政程序法(协会)。他们的任命是非政治性和成绩的基础上实现全面的测试程序。联邦法官是唯一择优司法在美国。
协会的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他们有绝对的责任豁免权的司法行为和事实的审判者”免受政治影响。”联邦行政法法官是不负责,或受其监督或方向的雇员或代理人的联邦机构从事行使调查或起诉职能的机构。机构官员可能不会影响他们的决策和行政法法官可以出院只有良好的事业建立和确定后,听证会的记录。[ 2]
只有得到这些保护,行政法法官。一些机构进行的听证会的个人称为“听证人员”或“试考官。”这些人可能执行的功能类似于行政法的,但他们不保护协会。
美国行政法,行政法法官和法官是我,没有第三条法官根据美国宪法。与第三条法官,法官的文章我不经参议院确认。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已认识到的作用,一个联邦行政法法官”的功能相媲美”,一个第三审判。一个法官的权力往往是,如果不普遍,相当于一个审判法官:他可以发出传票,提供的证据规则,规范的过程中,听力,并决定或建议。代理过程中审判是目前的结构以保证听证员行使独立判断的证据之前,他没有压力,由当事人或其他官员的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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