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产权,不能过户,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权法
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无效合同。车库也同理。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没产权的车位就不是私有个人的财产,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是不能买卖的。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3和74条原文有规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车位的产权情况与车位的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有无产权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可否买卖,同时你对车位是否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有产权的车库固然可以自行买卖过户,无产权的车库只具有使用权,而无处置的权利。
1.地上车库一般是可以办理独立房产证的,这个车库属于建筑物。对于这个建筑物国家要求必须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在申报的时候开发商必须向国家立项的时候规划出这些车库的独立性,如果开发说办不了独立产权证,那就是说这些车库有可能属于违法建筑。
2.露天车位是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因为他不属于建筑物。而我们所买的房顾名思义是房屋产权证书,而且你所买到的说白了也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地上露天车位属于国有土地产权,开发商也只是买到了土地使用权。一个小区的土地产权一般只有一个。国家不允许开发商在小区内分割土地产权。但一般的开发商对于露天车位也只是办理租用。
3.高层停车位是不能办理独立产权证书的,其主要原因是高层停车场属于开放式场地,一个停车场是一个产权。一般也是租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车库
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产权,不能过户,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购买没有产权的车库是不允许的,是不合法的,后续会有很多麻烦的手续和纠纷。
有产权的车库购买时签订车库买卖合特别注意针对产权问题的约定及处理。如果采用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是不能超过20年,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约定租赁期满后续租的优先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是经济实体,就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
(2)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
(3)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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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一定要看清能否办理产权证。他指出,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
另外,对于可以租赁的车位有限期是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再者,业主一定要注意人防车库是禁止买卖的,谨防开发商忽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没有房产证的车库能买吗?
已有其他回复共1 条特约律师-田律师 回答时间:2013-02-04 14:56:57 小区车位权属大致有三种情形 一、开发商自己投资建设 拥有完全产权 二、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按比例共有产权 三、按《防空法》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中应修建的地下防空工事。 与上述三种情形相对应 车位的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 开发商拥有完全产权的可售可租 业主共有者 其使用方式、收费标准和收入去向由业主大会决定 人防工事国家拥有产权 不得出售 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供业主使用 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费用。 这需要看你哥们车库的来源,根据不同情形处理方式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