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不适用于事业单位,但可以参照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应该可以。依照执行不是参照执行。
另外,如果事业单位用人,按规定签合同就行了,至于时限问题,可以约定的。保证不了也没关系,给点儿赔偿就OK了。还想用人,还不想承担责任,门儿都没有吧显然
依照执行应该就是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意思吧。
现在好像所有的用工都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了,虽然新法是有些不太完善,但也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这个样子的,我们单位也有这部分问题,但是如果对于不是经常做,只是临时性工作性质的是可以以劳务报酬来计算的,薪水也是按照劳务的标准到地税局申报的,所以也不是完全不行的。
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职工
详见以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适用,
机关事业单位,也是属于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