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某,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单位(没有的可以不写),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尽量写常用的号码)
(如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某某商场,商场的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1.请求判被告某某商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写明具体数额);
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齐某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复印件数和原件要写清楚)
3.其他材料××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齐某诉我公司民事赔偿一案,先作答辩如下: 应当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
代书人:某某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至于原被告的代理词是具有变动性的,是根据对反的提出的证据来进行辩论的,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黄令军,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某某,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张某某,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黄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某某,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某某,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的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陪审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甘孜州康定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令军与被告黄小巧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小伟担任审判长,何某某担任审判员,张某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甘薇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已经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了
陪审2: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协议书”。 内容为:“一、大渡河刘店门口住处(原告现住处)由小黄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给长女黄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处由黄令军居住,到百年之后,有三个儿女分配,属于关宅子。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动 ,同意调换, 在4月20号到5月5号内进行调换,调换双方当事人黄令军(由黄长松饰)(指印) 黄小巧 (指印)2001年4月20号。”协议签订时双方未去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实际调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黄令军)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黄小巧)管理使用,在2012年初,被告将旧房扒掉,盖上了新房。2012年4月份时,被告让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调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法院: 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还有无补充?
原告:有,我要求确认2001年4月20日我和黄小巧签订的宅基地调换协议无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己发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审判长、两位陪审员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都是在基于自己双方的真实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都是适格的当事人,所以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女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我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主要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我们第一组证据是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霞、张兰英对证人李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请法警将证据递于被告)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传证人李某某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郑秋霞:我叫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李某某:原告、被告和我是一个村的。
审判长:证人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某某:没得异议。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李某某: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想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请问你认识我的当事人黄小巧吗?
证人:认识,我们是一个村的,她就住在我隔壁
被告代理人:那你和黄小巧平时走得近吗?
证人:怎么说呢?我们就是平常爱聚拢一推摆龙门阵耍,看到打哈招呼,关系算一般嘛。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他们黄令军和黄小巧签订的房屋调换协议吗?
证人(李):这个我晓得点,我和黄小巧摆龙门阵的时候,听她说过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吗?
证人(李):只是听她说要和她爸爸调换房子,还签了个协议,具体的内容就没听她说过了
被告代理人:你的意思是说具体的内容你也不清楚?
证人(李):嗯
被告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有,请问证人,你和黄小巧家距离有多远?
证人(李):他家就在我隔壁子,只有几米远
原告代理人:意思说黄小巧家里只要有什么大的响动,(比如说搬家)你应该很清楚喽?
证人(李):嗯,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你有没有看到黄小巧搬过家,或者看到黄令军搬过来住在黄小巧的家里?
证人(李):这到没看到过,只是看到黄令军偶尔会去他女儿那里,而且待得时间也不长,大概就一两天左右吧。
原告代理人:你怎么如此确定黄令军在黄小巧那里待的时间呢?
证人(李):因为黄令军在她女儿那里无聊的时候,会来找我们几个邻居一起打牌耍,他不来找我们打牌的时候,就晓得他就已经回自己的家了。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那份协议在之前我们已经上交法庭,我们以此来证明双方协议调换的房屋是大渡河店门口的一处原告黄令军居住,但是双方并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且未实际调换过,所以此份协议是无效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对该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我认为原告证明的观点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协议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是无效的,我们认为本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都是在基于自己双方的真实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都是适格的当事人,虽然双方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协议上约定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上都有双方的指印为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是有效的。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2:下面我们出示一组照片,用以证明从2001年4月20日后被告用于调换的房屋又被其本人扒掉,并重新盖了其他房子,而原告的一处也是一直由原告居住并做生意用了,这既是说双方已经默认不再交换房屋,所以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请法警将证据递于被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我们主要由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1、2011年5月24日,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秋霞、萧朱对郑XX调查笔录一份,地点: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内容为:在今年4月份,当时有我、王XX、肖XX三人去找黄令军,通知叫他把东西15日内搬走,黄令军不同意搬走。2、2011年5月24日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秋霞、萧朱对肖XX调查笔录一份,地点: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内容为:在今年4月份,黄小巧叫我去找黄令军,当时有我和王XX、郑XX三个人,通知黄令军15天内把所有东西搬走,黄令军说,我死都不搬走。这两份调查笔录就说明了我方当事人并未默认双方不再履行签订的协议,而是原告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没有到庭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但是被告提供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符合证据规定要求,请求法院认定证据不可信。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其内容为:“三十年前(即1982年)互换地 ,今天欲反悔被驳回。”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互换宅基地的行为应为有效,从稳定方面考虑,维持现状会更有利于稳定。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认为此证据无效力。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下面出示照片二张,以此证明原告现仍然住在大渡河店口处,并开了一家饭馆。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呈给原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有异议。我们认为该照片与本案件无关,我们案件审查的是协议效力问题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双方对宅基地互换协议本身无异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证明被告方观点成立,被告所举案例发生在1982年,当时土地管理法并未颁布实施,不适合本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将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辩论,第一,双方虽签订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都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之前制定的协议应视为无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宅基地非法转让,且宅基地的调换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但双方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有辩护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女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意见发表?
原告代理人:有的,请对方想想,是被告黄小巧将我方当事人强行赶出,抢占房屋,是黄小巧不顾父女情分,当初制定该协议的初衷是为了让起彼此之间能够有更好的生活,但是其被告一方将原房子翻新。其实际上意义不是想换房子,其将原告赶走的行为更加表明其翻新房子的行为并不是真正为了给他父亲一个更好的生活,被告在翻新房屋后,与我当事人协商的真正的目的是霸占我当事人的房屋,我的当事人于是才不愿搬出,而被告却采取强行措施,实属不合法行为,由此可见,被告翻新房子是对协议的一种根本的违约,违反协议的主要义务,因此我方要求协议无效。报告审判长,我的第二轮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有无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并非我方事先将房子翻新,而是由于原告一方一直居住房子并以此经营,我方认为此种行为实际已经有不履行此协议的意思表示,但是我方依然是以履行合同为宗旨,为原告一方以后更好的生活环境,才进行了房子的翻新;其次我方并不是将原告强行赶走,而是事先委托他人于原告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并没有达成协议,为了确保协议的正常履行,才采取强制措施。我的第二轮辩护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说:原告黄令军虽然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此协议非法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更不能因为他不知法而认定期协议有效,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所以该协议时无效的。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法律设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服务人民,自然人之间在相互转让住所,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弘扬主权在民,村民自治的作风。房屋调换协议有效。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前边举证我们已经提到过,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内容为:“三十年前互换地 今天欲反悔被驳回。”这也因该证明此协议有效,法院应该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意见?
原告代理人:有,请被告方注意,你们说的法院报上的三十年换地,根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调整办法 实际调整20年的应为有效,而本案只有10年,且为实际调换,不适应该规定及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们现在请求实际履行,但是原告方不履行,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的一方不仅仅使我们,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更甚者,将用于条换的房屋扒掉,盖上新房,这分明是不想履行协议。此外结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禁止转让这一法律规定,我方坚持认为,本协议无效。请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可以自己加点)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坚决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宅基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大渡河刘店门口住处(原告现住处)由小黄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给小女黄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处由黄令军居住,到百年之后,有三个儿女分配,属于关宅子。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动 ,在4月20号到5月5号内调换房屋,双方当事人 黄令军(由黄长松饰)(指印) 黄小巧 (指印) 康定县姑咱司法所(印章) 2001年4月20号。”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调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2年,将旧房扒掉,盖上新房。2010年4月份,被告让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宅基互换协议,但双方一直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换房行为,原、被告的宅基互换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互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判决如下:
1、原告黄令军与被告黄小巧于2001年4月20日订立的“宅基调换协议书”无效。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小伟 审 判 员:何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书记员:甘某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长: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