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一般消防车的长度均大于或接近10m,高度近4m,宽度近2.5m。
《建规》第6.0.2条和《高规》第4.3.4条规定了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就是依照国内使用的各种消防车辆外形尺寸而确定的。
考虑到消防车车速一般较快,穿过建筑物时宽度上应保证一定的安全系数,便于车辆快速通行,到达火场,顺利投入战斗。 消防车道设置要周全,路面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深埋过浅,沟渠选用了轻型盖板等情况,都不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通行。
另外,由于大型消防车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直径过大,因此,消防车道的回车场设置为12×12m就明显不能通行了,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这应按当地实际配备的大型消防车确定。
扩展资料:
在选购消防车种类的同时,用车单位应从以下几点审视消防车辆的制造品质:
1、取力器的生产单位和口碑,消防泵的压力功率。
2、隔热板材的装配密封度。
3、仪表器材箱内储物仓的设置和相关器材的落实方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