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财产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离婚时,你可以按前述意见主张要求法院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具体方法是以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即婚龄)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通过该方式所确定的数额,你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处理。
不能分。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其的买断工龄款,是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为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这种形式所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特征。
所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其的买断工龄款,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高院专门有一个司法解释,参照结婚时间按比例分配。
祝福!
不能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应该分不了多少,毕竟这个不是正常收入
不能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
纵横法律网-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