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税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确定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来说“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举个例子,比如今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那么10000×5‰=50,20×60%=12,50>12,则在税前扣除12万元万元。再假设销售收入不变, 但是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那么10000×5‰=50,100×60%=60,50<6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50万元。
这种通俗来说就是取低值,孰低原则。
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业务招待费 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在以下两个数字之间选小的作为扣除数
1、实际发生的60%,如果发生10万,能扣除6万
2、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0.5%)
如果是1小就是1,如果2小就是按2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