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扣除的, 中午休息和吃饭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不算在8小时内的,一般早九晚六,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不包括中午吃饭时间。一般朝九晚五的不能扣除中午吃饭休息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其中是否包含午休完全是由公司决定的,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扩展资料:
关于过节加班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不包括中午吃饭时间。一般朝九晚五的不能扣除中午吃饭休息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其中是否包含午休完全是由公司决定的,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小李是一家超市的售货员,该柜台有两个人工作。签订合同时,合同上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倒班制,加班有加班补贴。当排班出来以后,小李发现自己的工作时间基本上都是9个小时。最初以为是加班安排,等到发工资的时候才发现并没有所谓的加班补贴!
超市管理人员表示,员工中午或晚上有一个小时的时间两人换着吃饭,所以这一个小时是不算作工作时间的。但实际上,小李表示由于忙不过来,自己和搭档经常吃饭时间并没有达到一个小时,甚至还没吃完就被叫出去帮忙。
该案件在劳动仲裁时,这一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应该也算作是工作时间!超市必须按加班工资给该员工支付补偿。
是否所有的吃饭时间都能算作是工作时间呢?我们看到的朝九晚五的8小时工作制,一般都是下午5.30下班,中午半小时吃饭时间。
因此,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在实际执行中,吃饭时间能否算作工作时间,还是得看在这个时期的工作情况。比如,在案例中员工吃饭是轮流进行的,并没有因为吃饭减少工作量导致工作停止,这种情况吃饭时间也应该计入工作时间。
吃饭时间全员停止工作,比如一些不需要专人值守的岗位,员工吃饭时间固定,在吃饭时间内不用参与工作,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把吃饭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凡是情况类似的劳动者就要注意了,既然用人单位将吃饭时间没有纳入工作时间的话,吃饭时间就算是自己的自由时间,完全可以脱离岗位不参与工作。如果单位要求兼顾岗位职责的话,这段在岗时间就必须计算工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就是说八小时工作制不含中午休息时间。
一般工作岗位的这8个小时是实际工作时间,不算中午休息和吃饭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