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需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如果是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十条,亦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具体条文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