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演出。
在演出主体方面,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除此以外的组台演出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于演出日期3日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演出的报告;
2、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文艺表演团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加演出人员身份和演出能力证明;
5、举办室内演出活动的,出具和相关有资质的演出场所的意向性合同或协议;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6、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7、安排演出的节目单等说明资料。
备注:审批营业性演出不收费。
举办有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依法向文化部、省文化厅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