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1、办事名称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2、办事条件。1、身份条件: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学历条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等;(2)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的标准;(3)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3、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填表要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请参见表格上的填表说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参见附表,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备注栏应注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请写明已取得过的资格种类和证书编号。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统一拍摄的数码照,另再提交两张数码照。(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份填表要求:1-3行由申请人本人填写,4-11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警署)填写, 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等有关部门或学校或街道办事处(警署)公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单)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7)根据要求,提供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提供高校拟聘教师证明以上(3)、(4)、(5)、(7)项原件经认定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必要时,应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4、办事程序。(1)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材料,办理思想品德鉴定,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等; (2) 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 (3) 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发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知; (4) 申请人凭测试通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专家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写出审查意见; (5)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专家审查意见等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6) 认定通过的申请人凭认定通知、身份证、缴费收据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认定,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5、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认定费标准: 认定费400元(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考试费每门60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认定费等220元)(经财政局、物价局核定)。 证书工本费6元。6、办理时限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3月份和9月份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期限为一个月。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7、办事机构、时间、地址、联系方式静安区教育局人事科 办公地址:南阳路215号 电话:62583315接待时间:每年3月1日至31日;9月1日至31日。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近江苏路)邮编:200052 电话:021-62523031网址: http://www.shehr.com.cn E-mail: rencai@shehr.com.cn8、相关的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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