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开好了,钱没到账,有什么办法呢?

2024-11-18 22: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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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务工作中,票开了、钱没收到或者是钱付了、票没收到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在税务上,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就是我们说的企业坏账。但是用这个法子一定要注意,税前扣除的环节一定是企业真实发生损失后,这个地方容易出错:
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分录里涉及到损益科目“资产减值损失”,会影响利润总额,减少企业所得税。但是税法上说,这个时候并不是真实发生坏账的时候,只是准备发生坏账,叫坏账准备。所以不能税前扣除,所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要纳税调增。
得等到真实发生坏账,确定这个账收不回来才可以做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那怎么确定确实收不回来呢?比如,债务人死亡、失踪、公司破产等。
当然,对于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给出了明确的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及福建省局《2020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回答,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也只要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不再需要专项报告了。
确认核销应收账款的时候,会计上的处理应该是: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事前防范,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签合同的时候一定得注意,建议大家加上“乙方收到款项时开具发票”的条款。
但事实是许多情况下,乙方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实在没办法用“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来约定,那也要在合同里清楚列示“甲方应于收到发票之日起一周/月内向乙方付款”等类似的条款。将来万一收不到款而不得不走法律程序的时候也可以拿出证据。

回答2:

这种情况应该按销售合同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上有开票与付款日期。如果没有销售合同,只要对方收到发票,那么对方就对这笔业务认可了。双方入账以后,账面上就会显示对方的欠款。
这时候你们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拖欠不给,可以起 诉,走司法程序。
发 票作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作废了发 票,就证明不了这笔业务的真实性,最后损失的还是是你们,发出去的货物没办法证明是你们的

回答3:

第一步,找他要,如果实在不给,可以在征期内把发票作废,让他也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