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有住房且各自独立生活,当事人申请分户管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如果不予办理可以请求办事机关出具依据或理由,不能出具的则要求其予以办理,不以办理的以涉嫌行政不作为或刁难勒卡群众向其主管领导或上级管理机关投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各地还有关于户口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如:《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