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一、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交纳的地税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各地的比率会有差别,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后两项教育费附加,新准则不用“其他应交款”改为“应交税金”科目。
二、有3种,分别是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以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基数。具体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2%
扩展资料:
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标准
1、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 从2010年12月起,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附加税。
2、内资企业的增值税要交附加税,附加税就是市区按增值税的百分之七计算城建税(县镇按百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按百分之三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百分之二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销项税按照13%交税。小规模企业,按照3%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附加税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交纳的地税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各地的比率会有差别,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后两项教育费附加,新准则不用“其他应交款”改为“应交税金”科目。
是的!
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有7%、5%、1%三个比例看你们属哪个比例:
城建税:4900*7%=343(元)
教育费附加:4900*3%=147(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9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34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7
增值税的附加税有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在地税局申报缴纳。
城市建设税=增值税*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