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认购的。在你选房交钱的时候不知道你和开发商之间有没有签订认购协议,如果有签订协议的话,一般在协议中都会列出各项条款,比如在你选择退房后是选款退给你还是扣百分比的违约金。但是这种情况下已经不能算是您的违约了,因为开发商迟迟未能交房,造成开发商未交房和您与开发商之间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我想可能是开放商的五证办理上有点问题,再可能就是资金链紧缺造成,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以未能如期交房为由进行退房。如果什么书面协议都没有,那就有一些被动了,不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顺利的把房款退回来的,只是在交涉的过程中可能会繁琐一点儿!
所谓的"订金"只能认定为预付款.购买商品房必须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同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难以认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故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把钱退回来,协商不了的可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并要求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合同未签,但付了首付和押金,并无其他合法手续,可要求其退还首付和押金。
只交了27万,剩余12万没交,2011年11月份交房后再交剩余12万。没写订还是定,事实上应属预付款范畴。
按照法律来讲,决定的“定”金付了后,双方都是要负违约责任的。而对“订”,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订金是可以退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法律上有这个规定的。
退款 是能退不过代价太大不明智 没有好的方法能快点退款
你以开发商违约作为理由要求其退款 (开发商没有按照承诺按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