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这房子因为本身就是你婆婆给你老公的,所以也没法跟你分割。
房子是不会跟你分割了,如果你参与还贷了,可以提请就共同还贷部分给予补偿。
如果离婚的话,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这房子不能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也可以要求比较的经济补偿。
在安置房办理前结婚 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