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不需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
因为母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就是从子公司购买来的存货金额。
合并报表抵销内部为实现销售利润后,账面存货金额降低,而计税基础还是原来的金额(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按各自账面金额纳税,不会按合并报表抵销后金额纳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所以合并报表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或者说两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已构成了交易的实质,从税法角度讲,已具备征税的必要条件。
母公司将价值500的存货以800的价格卖给子公司,子公司当年未对外销售,当时母公司对外销售时税务局是针对800-500=300部分所得征收了税的,但是现在合并角度该存货只是挪了位置,没有对外销售,那么税务局征收的300那部分的税在以后期间就可以抵扣,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简单理解。没有涉及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