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须知
年满16周岁,不具有中山户籍,在本市辖区拟暂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向暂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暂住证》。
一、提交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证明;
三合法居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领取、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二交验《暂住人口登记表》、证件和证明;
三按上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须本人前来拍摄《暂住证》相片或提供符合规格的相片;
五七个工作日内持回执领证。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暂住证工本费,每本收费5元;(参照粤价〔2002〕80号文)
二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参照粤府〔1990〕8号和粤价函〔2003〕41号文)
四、注意事项
在中山市暂住的港澳台人及外国人如已经办有《广东省居住证》的,无需再办理中山市流动人员《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