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劳动合同法》第81条、92条规定。最好认真看一下《劳动合同法》。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这位朋友,你反应的情况较为混乱。开始说是申请仲裁,后又说是监察人员找你,这是两种不同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渠道,一个属于司法性质,一个属于行政执法,你最好确定一下。
但有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你必须要解决,就是你必须得把自己放到自己权益的甲方上来!也就是说,你必须清楚,你是自己的权利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你在纠纷处理中有举证的义务,而不是只是强调自己弱势,在法律面前,平等才是最重要的!
看你的整个表述,你的这起纠纷中,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如果确是这样,当初你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派遣合同时,你应该已经知晓了这点。劳动者在实际用工单位被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是无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你们双方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你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故只有你和该单位有权决定你们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所以,你的当务之急是去向劳务派遣单位要工作才对,维权首先应该知道自己的什么权被什么人是否被侵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