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单方变更是无效的;另,你们所在部门取消导致的岗位不存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报酬作为代通知金,另外还应当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变更协议,你们可以拒绝签署的。
那就按合同办事即可.
一. 调岗调薪是对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 双方之前已经对变更方式有约定, 故要维权必须证明当初的约定是无效的.
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 综上, 你认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
若认为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 也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原合同上签了这一条.那没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