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借款给丙某金额20000元,如果没有写借款期限,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2、如果写了还款期限,期限届满超过两年就过诉讼时效了,超过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胜诉权;
3、不能拿着欠条把他妻子的钱硬拿过来的,那样也是违法的。
1、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期间一直有追得话,就是从最后一次向丙追这笔款起算,两年之内,诉讼时效两年之内可以到法院起诉;
2、如果找不到其本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丙及丙的妻子,在夫妻存续期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其妻子能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这笔款用去了什么地方;
3、如果丙真的去世了,可以对丙的继承人追这笔款,这涉及到了继承;
4、关于利息的问题,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你都可以要求其赔还本金及利息;约定了还款时间的,从还款时间截止之日其算,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可以在诉状中表明,利息计算值本金还清之日止。
5、关于其妻子卖房的问题,你不能想当然的就强制拿回来,强制执行法律赋予的主题是法院的执行局(执行庭),除非他的妻子愿意赔这笔款。
这么久了。先后公安那里查一下丙是否还活着。最好能找到他确认一下事实。如果确认确实欠款至今未还的话,就可以起诉他了。关于诉论时效,只要能有证据证明你一直在催要这笔欠款,且最后一次催款时间在二年以内,可以认为没有丧失胜诉权。关到利息不起过银行同期贷利息,法院会支持的。只要有一胜诉的判决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追加丙的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并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卖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