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其不仅要求有赠与行为,还需要有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张父为其女儿结婚出钱购车,供婚后使用,但并没有将车辆赠与给杨先生的意思表示。即使按照附条件赠与理论,其所附的条件也应是结婚共同生活,而非仅仅是单纯的登记。本案中,双方自登记后就发生纠纷,并无共同生活,因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案涉车辆不是对杨先生的赠与,而是张父赠与其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车辆登记并不等于取得所有权。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而是因购买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购买车辆取得所有权后,可因所有权人的处置行为而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本案中,案涉车辆是由张父在二人婚前出资为女儿购买的,从而因购买而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之所以登记在杨先生名下,是因为张女士客观上不会开车,显然这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其他的处置行为。因此,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张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令杨先生返还案涉车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难点,为此,我建议:若在婚前买车,最好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确保自己的财产;若夫妻均可以接受在婚姻登记前对各自名下财产进行有效的公证,则最好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划清婚前和婚后财产的界限;若夫妻双方关系确属破裂,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可将财产详细罗列,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分割,以避免离婚后产生后续矛盾纠纷。
机动车是登记制度,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婚后也是女方财产,男方出钱应该有约定车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真的就是婚前财产了。为了防止发生纠纷,男方出资够车最好公证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