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节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至少2年。如果案值较大3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要看案件的性质,危害大小,和涉案金额,综合起来,才能估计羁押日期的长短,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