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情况下,施工方一定要注意做好签证、索赔,否则到最后如果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验收,施工方反而有可能被业主索赔,业主要求施工方支付/赔偿工程未依约竣工的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施工方应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操作,通过书面文件确认发包方欠付进度款,再停工。停工也得做到有理有据,不能到最后还被业主反咬一口(在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作为律师有时听到当事人的解释很无奈、无语,有些非常重要的事项居然解释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过,业主也答应了,但就是没有书面文件。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如果没有书面文件,纠纷产生后再去纠缠就很难说清楚谁是谁非了。所以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
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长期停工。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长期停工索赔范围一般有: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支付承包方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进度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临时设施费补偿,管理费等。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十二条约定(注:这是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法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