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可以报销路费。
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其探亲待遇保障与具体乘坐车次、席位等脱钩,采取以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为依据计发探亲路费的办法。
按照新方案,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其中,交通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
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
根据探亲需要必须中转住宿的,干部每人每天计发中转住宿费150元,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每人每天计发100元。
驻地在陆地边防线及西藏地区部队的干部、士官在从驻地到最近火车站、机场往返途中,以及供给制学员在探亲途中,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计发途中伙食补助费。
此外,官兵探亲路费的发放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3月份;来队家属的探亲路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有关证明由部队按季度集中发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
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
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总部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
部队可以报销路费。
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2012年颁发《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其探亲待遇保障与具体乘坐车次、席位等脱钩,采取以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为依据计发探亲路费的办法。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⑴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⑵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⑶年休假的假期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休假
部队可以报销路费。
1、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2012年颁发《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其探亲待遇保障与具体乘坐车次、席位等脱钩,采取以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为依据计发探亲路费的办法。
2、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其中,交通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
3、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中转住宿费,根据探亲需要必须中转住宿的,干部每人每天计发150元,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每人每天计发100元。
4、途中伙食补助费,驻地在陆地边防线及西藏地区部队的干部士官在从驻地到最近火车站、机场往返途中,以及供给制学员在探亲途中,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计发。
扩展资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休假
部队可以报销路费。
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2012年颁发《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其探亲待遇保障与具体乘坐车次、席位等脱钩,采取以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为依据计发探亲路费的办法。
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其中,交通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每百公里50元;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5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18元。中转住宿费,根据探亲需要必须中转住宿的,干部每人每天计发150元,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每人每天计发100元。途中伙食补助费,驻地在陆地边防线及西藏地区部队的干部士官在从驻地到最近火车站、机场往返途中,以及供给制学员在探亲途中,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