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方说。某件商品你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
增值税由国税征收
以下税费由地税征税:
2、营业税按照咨询业务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缴增值税的不交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4、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依3%费率计算缴纳,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1%。
5、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但,对于个体户普遍采取附征的办法,附征率一般在1%-3%之间,普遍在2%左右。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销售额×带征率。
至于要交多少税,就要看您的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咨询业务的营业额是多少。一般税务局会进行实地调查,确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给您的。其内容除告知您核定的销售额和缴纳期限外,其他的内容就是我前面所讲的5点的内容。
(一)国税方面
增值税,按销售收入征收4%(起征点为销售额5000元/月,未达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销售额计算征税)。
(二)地税方面
(1)个人所得税。2006年起执行1600元的费用扣除额,就超过部分部分按不同的级距,适用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注:对未建立正规会计核算或帐证不健全的,采用核定征收玫办法。地核定征收办法并不一定相同)。
(2)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或5%或7%(视纳税人所在地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农村地区而定)。
(3)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
(4)房产税。自有应税房产以房屋的原值扣减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或核定计税依据),税率为1.2%(每年计算缴纳一次)。
(5)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当地执行的单位面积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三)其他税费
如印花税(对规定的凭证和证件征收),防洪保安费(或者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