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佐天子,掌国家政事。
三孤 少师、少傅、少保 从一品
内阁 大学士
(中极殿、
建极殿、
文华殿、
武英殿、
文渊阁、
东阁) 正五品 皇帝顾问 洪武十二年,废中书省,十五年设大学士。仁宗以后,其位渐崇,掌实际上的宰相职权。
六部
(明代迁都北京后,另设南京六部,此略) 尚书 正二品 同唐之六部 明代六部除户、兵二部各十三司外,其它四部均各四司。
左、右侍郎 正三品
各司郎中 正五品
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 正二品 掌监察、执法 即前代的“御史台”,明初改之。
左、右副都御史 正三品
左、右佥都御史 正四品
十三道监察御史(末年为十五道) 正七品 掌巡按州县,考察官吏
总督
(总理)
巡抚 明之总督、总理、巡抚,均因事而设,以重臣任之。
翰林院 学士 正五品 掌修史、著作、图书等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从五品
侍读、侍讲 正六品
修撰(史官) 从六品
编修 正七品
检讨 从七品
国子监 祭酒 从四品 掌教育行政
司业 正六品
五经博士 从八品
助教 从八品
学正 正九品
六科 都给事中
(每科一人) 正七品 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官之事。 六科为吏、户、礼、兵、刑、工。
左、右给事中 从七品
给事中 从七品
廿四衙门 十二监太监 正四品 掌皇帝宫中日常生活上的各项事务。 以宦官掌之。
四司司正 正五品
八局大使 正五品
承宣布政使司
(地方) 左、右布政使 从二品 掌一省之政 明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一级的最高行政机构。
左、右参政 从三品
左、右参议 从四品
提刑按察使司
(地方) 按察使 正三品 掌一省刑狱之事 与“布政司”及管军事之“都指挥使司”合称一省中之“三司”。
副史 正四品
佥事 正五品
府 知府 正四品 掌府之政 明代改路为府,分上、中、下三等。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推官 正七品
州 知州 从五品 掌州之政
同知 从六品
判官 从七品
吏目 从九品
县 知县 正七品 掌县之政 县分上、中、下三等。明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县无丞、簿,则兼领之。
县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典史 未入流
都指挥使司
(都司) 都指挥使 正二品 地方最高军事长官 明代在全国设十六个“都司”。
都指挥同知 从二品
都指挥佥事 正三品
卫指挥使司
(卫) 指挥使 正三品 各“卫”,齐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指挥同知 从三品
指挥佥 正四品
千户所
(所) 正千户 正五品 “所”统于“卫”
副千户 从五品
1. 明代时「六部」直属皇帝。吏、礼、兵、工四部,各按业务性质分设「四个司」。户部和刑部按13个布政司辖区,各设13个司,分别掌管各分省,以及分管「两直隶」等地相关事务。每部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各司以郎中、员外郎负责工作。吏、户、礼、工四部职掌与前代类似。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分管军政。遇重大案件,刑部要与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处理,称「三法司制度」。刑部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复审,有时还会由其他官员会同「三法司」共同审核判案。另有一种由锦衣卫控制的特别刑庭「诏狱」,主要用於处置被皇帝认为有罪的大臣。「诏狱」杀人至惨,其审案司法,「三法司」一般无权过问。
除「六部」外,中央机构还有「都察院」管监察,长官为都御史;「通政院」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并接受臣民申诉等,长官为通政使;「大理寺」复审大案,长官为卿等。这些机构加上六部,合称「六部都通大」,长官合称「九卿」。
由於缺少了宰相,皇帝一人难以应付局面,不得不另找辅佐,终於在永乐年间(1403-1424年)设立了内阁,入阁者称「大学士」,他们的职务是「票拟」,即事先拟好皇帝御批的稿本,供皇帝参考。明中叶以后,大学士中主持阁务者称「首辅」,其余称次辅、群辅,有的首辅很善於弄权,如张居正,这些首辅也自称宰相。但万历(1573-1619年)以后,内阁之权又多为宦官制约。
2. 明代地方建制简化为三级。除南北「两直隶」外,全国设13个「承宣布政使司」。每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衙门,叫作「三司」。「布政使司」掌管民政和财政,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属官左右参政各1员,左右参议各1员。「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和监察,设按察使1员,副使2员,佥事则无限定人数;「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分别对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负责,设都指挥使1员,同知2员,佥事4员。「承宣布政使司」下为府,设知府,知府下有同知、通判辅佐,还有「推官」管司法。府以下为县,置知县,副职有县丞等。另有州,分两等,一为「直隶州」,直隶於布政使司,与府平等;一为「散州」,隶属於府,与县平等。州设知州,属官有同知等。
省级行政单位,「三司」分立,互不统属,在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同时,也暴露出事权不一、运转不灵的弊端。因此从明中期起,不时派「巡抚」到各省协调工作,处理大事。另外,明中后期还向地方派驻掌管几个省相关事务的「总督」,可以节制巡抚和地方三司。总督、巡抚虽然有实际行政之权,但终明一朝,仍然属差遣性质,还没有完全成为一级地方官员。除总督、巡抚外,还有「经略」、「督师」等朝廷临时派出的官员到地方处理军民事务,熊廷弼与袁崇焕分别任过辽东经略和督师。
明朝(中央)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相当于现在国立大学,干部学院等的综合,翰林院的首长称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侍读学士两
人,侍讲学士两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两人(正六品),修撰(从六品)考中状元后就会
被授予此职位。编修(正七品)榜眼、探花考中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
(地方)
县:助手有县丞、主簿。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全县粮税、户籍。水浒中宋江上山前好像就是县丞一职。
州,最早出现在西汉。汉武帝把全国划分成了13个监察区,称为州,州的长官叫刺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东汉后,刺史又称州牧。隋取消郡的建制,只存州、县。
宋朝州的行政长官才称知州。明清两代的州有两级别:直隶州和散州。
直隶州属省,级别与府相同;散州隶属府,同县级。
知州属官有同知(智能ABC中叫同志)、通判,分别掌财政、刑法、治安等。清朝时,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府(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府的长官称府尹,宋朝的府属“路”(介于中央和州之间)
明清两代除首都、陪都所在地府长官仍称尹外,一般都称知府。没办法谁叫人家是京官呢。
明代府按纳税粮分三等:纳粮20万以上为上府,20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无粮的叫地府,全国150多个府。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布政使权势极重,《明史·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使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设州,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隶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于县,隶属于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设县,有知县、县丞、主簿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隶属于府或州。 各府设府学,以掌管教育,有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各州设州学,有学正、训导等官。各县设县学,有教谕、训导等官。学童应试录取后,在儒学(府学、州学、县学)中读书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 正一品 佐天子,掌国家政事。
三孤 少师、少傅、少保 从一品
内阁 大学士
(中极殿、
建极殿、
文华殿、
武英殿、
文渊阁、
东阁) 正五品 皇帝顾问 洪武十二年,废中书省,十五年设大学士。仁宗以后,其位渐崇,掌实际上的宰相职权。
六部
(明代迁都北京后,另设南京六部,此略) 尚书 正二品 同唐之六部 明代六部除户、兵二部各十三司外,其它四部均各四司。
左、右侍郎 正三品
各司郎中 正五品
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 正二品 掌监察、执法 即前代的“御史台”,明初改之。
左、右副都御史 正三品
左、右佥都御史 正四品
十三道监察御史(末年为十五道) 正七品 掌巡按州县,考察官吏
总督
(总理)
巡抚 明之总督、总理、巡抚,均因事而设,以重臣任之。
翰林院 学士 正五品 掌修史、著作、图书等
侍读学士、
侍讲学士 从五品
侍读、侍讲 正六品
修撰(史官) 从六品
编修 正七品
检讨 从七品
国子监 祭酒 从四品 掌教育行政
司业 正六品
五经博士 从八品
助教 从八品
学正 正九品
六科 都给事中
(每科一人) 正七品 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官之事。 六科为吏、户、礼、兵、刑、工。
左、右给事中 从七品
给事中 从七品
廿四衙门 十二监太监 正四品 掌皇帝宫中日常生活上的各项事务。 以宦官掌之。
四司司正 正五品
八局大使 正五品
承宣布政使司
(地方) 左、右布政使 从二品 掌一省之政 明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一级的最高行政机构。
左、右参政 从三品
左、右参议 从四品
提刑按察使司
(地方) 按察使 正三品 掌一省刑狱之事 与“布政司”及管军事之“都指挥使司”合称一省中之“三司”。
副史 正四品
佥事 正五品
府 知府 正四品 掌府之政 明代改路为府,分上、中、下三等。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推官 正七品
州 知州 从五品 掌州之政
同知 从六品
判官 从七品
吏目 从九品
县 知县 正七品 掌县之政 县分上、中、下三等。明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县无丞、簿,则兼领之。
县丞 正八品
主簿 正九品
典史 未入流
都指挥使司
(都司) 都指挥使 正二品 地方最高军事长官 明代在全国设十六个“都司”。
都指挥同知 从二品
都指挥佥事 正三品
卫指挥使司
(卫) 指挥使 正三品 各“卫”,齐统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指挥同知 从三品
指挥佥 正四品
千户所
(所) 正千户 正五品 “所”统于“卫”
副千户 从五品
1. 明代时「六部」直属皇帝。吏、礼、兵、工四部,各按业务性质分设「四个司」。户部和刑部按13个布政司辖区,各设13个司,分别掌管各分省,以及分管「两直隶」等地相关事务。每部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各司以郎中、员外郎负责工作。吏、户、礼、工四部职掌与前代类似。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分管军政。遇重大案件,刑部要与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处理,称「三法司制度」。刑部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复审,有时还会由其他官员会同「三法司」共同审核判案。另有一种由锦衣卫控制的特别刑庭「诏狱」,主要用於处置被皇帝认为有罪的大臣。「诏狱」杀人至惨,其审案司法,「三法司」一般无权过问。
除「六部」外,中央机构还有「都察院」管监察,长官为都御史;「通政院」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并接受臣民申诉等,长官为通政使;「大理寺」复审大案,长官为卿等。这些机构加上六部,合称「六部都通大」,长官合称「九卿」。
由於缺少了宰相,皇帝一人难以应付局面,不得不另找辅佐,终於在永乐年间(1403-1424年)设立了内阁,入阁者称「大学士」,他们的职务是「票拟」,即事先拟好皇帝御批的稿本,供皇帝参考。明中叶以后,大学士中主持阁务者称「首辅」,其余称次辅、群辅,有的首辅很善於弄权,如张居正,这些首辅也自称宰相。但万历(1573-1619年)以后,内阁之权又多为宦官制约。
2. 明代地方建制简化为三级。除南北「两直隶」外,全国设13个「承宣布政使司」。每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衙门,叫作「三司」。「布政使司」掌管民政和财政,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属官左右参政各1员,左右参议各1员。「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和监察,设按察使1员,副使2员,佥事则无限定人数;「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分别对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负责,设都指挥使1员,同知2员,佥事4员。「承宣布政使司」下为府,设知府,知府下有同知、通判辅佐,还有「推官」管司法。府以下为县,置知县,副职有县丞等。另有州,分两等,一为「直隶州」,直隶於布政使司,与府平等;一为「散州」,隶属於府,与县平等。州设知州,属官有同知等。
省级行政单位,「三司」分立,互不统属,在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同时,也暴露出事权不一、运转不灵的弊端。因此从明中期起,不时派「巡抚」到各省协调工作,处理大事。另外,明中后期还向地方派驻掌管几个省相关事务的「总督」,可以节制巡抚和地方三司。总督、巡抚虽然有实际行政之权,但终明一朝,仍然属差遣性质,还没有完全成为一级地方官员。除总督、巡抚外,还有「经略」、「督师」等朝廷临时派出的官员到地方处理军民事务,熊廷弼与袁崇焕分别任过辽东经略和督师。 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一人,从二品)右布政使(一人,从二品)左参政(无定员,从三品)右参政(无定员,从三品)左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 )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 (一人,正九品)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未入流)司狱(一人,从九品)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未入流)
府:知府(一人,正五品)同知(无定员,正六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未入流 )司狱(一人,未入流)
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无定员,从六品 )判官(无定员,从七品)吏目(一人,从九品)
县: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未入流)
承宣布政使司:左布政使(一人,从二品)右布政使(一人,从二品)左参政(无定员,从三品)右参政(无定员,从三品)左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 )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 (一人,正九品)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未入流)司狱(一人,从九品)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未入流)
府:知府(一人,正五品)同知(无定员,正六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未入流 )司狱(一人,未入流)
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无定员,从六品 )判官(无定员,从七品)吏目(一人,从九品)
县: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典史(一人,未入流)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布政使权势极重,《明史·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使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设州,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隶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于县,隶属于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设县,有知县、县丞、主簿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隶属于府或州。 各府设府学,以掌管教育,有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各州设州学,有学正、训导等官。各县设县学,有教谕、训导等官。学童应试录取后,在儒学(府学、州学、县学)中读书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