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恰恰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指出的,可以认定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独赠与。属于男方个人的财产当然,对于你们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你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房产归男方。但因为是共同贷款,如果离婚,会补偿你付款的那部份,但是房子归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