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即:最迟于出票日起第10天,将支票交收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过期该支票作废。
没有填写日期之前是没有期限的,填写日期之日起7天内是有效的
有!七天之内,从写支票当天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