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侵犯隐私,旅客有义务接受检查。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不应算侵犯隐私权!一般铁路安检,如果不发现包裹内有疑似禁止携带物品是不会让旅客开包(或开箱)检查确认的。试想如果维护这样的隐私权,那么人们的生命安全权利怎样来保障和维护呢!
铁路警察可以要求开箱检查,不算侵犯隐私;
已经安检二次后,一般这种情况很少,除非是有嫌疑的。
一、被有人举报!二、安检显示有异物,有法律规定必须重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