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2024-11-20 16: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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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如下:
1、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表现为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

补充:
1、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回答2:

认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是:一、主观方面,赵某等人是出于流氓动机,其无理取闹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要目的是耍威风、要场面,追求精神上的刺激,从而破坏公共秩序;二、侵犯的客体上,所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虽然客观上也使谭某的公私财物受到一定损害,但从本质上看,主要是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认为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由是:一、赵某等人主观上是为了泄愤、报复谭某,是以特定的个人的财产作为侵害对象的,毁损他人财物是其犯罪动机;二、客观上,赵某的行为不是“无事生非”,且赵某等人也不属于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谭某对赔偿问题的出尔反尔是诱发该犯罪的直接原因;三、从侵犯客体看,其所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故而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回答3:

侵害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公私财物仅仅是手段;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产。

回答4: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有毁坏公司财物的故意, 寻衅滋事则不用

回答5: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管东平:

现在关在哪里的看守所,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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